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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作者来源: 武汉建设 日期: 2008-06-30 浏览次数:

武建〔2008〕128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委属建管各站(办):

    根据我市2008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和要求,市建委决定,近期将组织检查组赴各区建设局、建管站,直属建管各站(办),就落实2007年实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即《市建委关于进

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暂行规定》、《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暂行办法》、《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三个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时间与方式

    此次检查从2008年6月下旬开始至7月下旬结束,分为四个阶段,采取各单位自查和市建委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阶段(6月25日-7月5日)。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对2007年实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的执行情况全面进行自查,对照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清理,并完成自查报告,一式二份于7月10日前报市建委监察室、建管办。

    (二)整改阶段(7月6日-7月18日)。由各单位负责组织,针对自查中查找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制订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建立健全符合"三个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要求的工作机制。

    (三)抽查阶段(7月19日-31日)。检查组对各单位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市建管各站(办)抽查4-5个,中心城区抽查2-3个,远城区1-2个。

    (四)总结讲评阶段(7月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组织召开市、区两级建管部门会议,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讲评。

    二、检查内容

    (一)三个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

    书面材料:

    1、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和培训情况;

    2、各相关部门制定或采取相应制度、举措;

    3、截止今年5月30日适用三个规范性文件的招标项目概况;

    4、执行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成效;

    5、执行三个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6、对完善三个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台帐资料:

    1、截止今年5月30日适用三个规范性文件的招标项目台帐;

    2、截止今年5月30日适用三个规范性文件的招标项目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材料(含3种评标办法的6项施工招标工程)。

    (二)《办法》贯彻执行情况

    书面材料:

    1、本单位规章制度、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和学习情况;

    2、制定本单位贯彻执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3、不良行为认定的依据,对照《办法》115种不良行为,制定本单位的细化标准;

    4、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的程序;

    5、执行《办法》的初步成效;

    6、执行《办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7、对完善《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8、进一步推进《办法》执行的措施。

    台帐资料:

    1、截止今年5月30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台帐;

    2、截止今年5月30日依据《办法》认定不良行为的台帐。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次检查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建委执法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本次检查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建委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章平任组长,市执法办沈震明书记任顾问,成员分别由市建委建管办、监察室;市建设工程执法办、市市场站、招标办、交易中心的负责人组成。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对三个规范性文件和《办法》情况检查,是贯彻落实全市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市、区建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通知要求,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单位执行三个规范性文件和《办法》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研究部署落实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检查活动的落实。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各单位要按照逐项落实、重点突出的原则,积极主动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加大对执行三个规范性文件和《办法》自查力度,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拿出措施,限期整治。要以专项执法检查为契机,进一步摸清情况,找准问题,拿出今后工作措施和建议,为建立长效机制打下基础。

    (三)加强工作联系,及时反馈情况。各单位于7月5日前将本单位工作专班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市建委监察室。

    联系电话:83330822 83330823

    传 真:85730552

    联 系 人:尹 俊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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