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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公积金政策重大调整
作者来源: 长江日报 日期: 2008-05-16 浏览次数:

    汉网消息(记者杨文平 实习生李昭 通讯员黄锐)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布,从昨日起,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重大调整,以更好满足职工对购房贷款资金的需求。此前,各受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已经审查批准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不予调整。

  ● 贷款最高限额上浮30%
  上浮后,全市一级市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现行的30万元提高到39万元;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32万元。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还款能力的职工,均可按上浮后的最高限额申请公积金贷款。

  ● 新增二手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各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在原来办理一手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一手房组合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基础上,新增二手房组合贷款。

  ●二手房最高贷款比例分三档
  二手房贷款以1980年以后建成的房屋为限,贷款最高比例按房屋建成年份分为3档:1980-1989年建成的房屋,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1990-1999年建成的房屋不超过60%;2000年(含)以后建成的房屋不超过70%(单方职工且公积金月缴存额在800元以下的,为50%)。二手房的房屋评估价值与交易价值不一致时,以价值低的为准。

  ●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手续简化
  原商贷已办理抵押房屋财产保险的,由转贷人自愿选择是否办理变更抵押房屋财产保险;对借款人非恶意拖欠贷款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受理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3次(含)或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2期(含)。

  同一套住房提取过公积金的,自提取之日起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3年后,可以申请办理商贷转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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