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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买贵了 我想退了
作者来源: 武汉晚报 日期: 2008-03-30 浏览次数:

    新闻提要  最近,深圳楼市出现一种新现象:

因部分开发商调低楼盘售价,有的小区房价猛降4000元,导致先期购买的部分业主房屋资产出现了“缩水”,这些业主纷纷提出了退房等要求,希望得到补偿。(《南方都市报3月27日)    

  周末博论

  买贵房的“退路”

  走错了

  同一个楼盘,三期的比二期的每平方米缩水4000元”,那些二期的购房户买了贵房现在想退,当然令人同情的;不过,他们那种“退房的路”却走错了。

  报道里说,“有的业主甚至采取了一些干扰售楼处现场秩序,赴政府相关部门上访的方式表达诉求”,这就有些不妥了。一则,“干扰售楼处现场秩序”,人家一个电话打给110,公安来了说你有碍社会安定;二则,“赴政府相关部门上访”,深圳市国土部门已经明确表态,“对以商品房市场价格变化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似乎,政府部门这种表态也是有道理的,当时你们买卖双方订有合同,是“周瑜打黄盖”。所以说,想通过这两条路来寻求退房,或提出赠送装修、赠送车位、减免物业费等要求,都是“此路不通的”。

  其实,买房,也是一种消费行为。现在,深圳那些购房户与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的这种“摩擦”,实际上是一种消费纠纷。购房户,作为消费者完全可以拿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比方说,该法第四十九条就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现在的问题是,报道里说“据了解,今年2月24日,金地梅陇镇三期开盘,价格为每平方米11500元,而于去年7月开盘的二期第二批价格则为每平方米15600元,三期的价格每平方米比二期第二批低了4000元”;这其间,开发商原先卖出的每平方米15600元,那里头有无价格欺诈?消费者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或者也找不出其他的“法律路径”来,那就干脆“哑巴吃黄连”,算了;如果,那些二期的购房户能够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开发商早先的那“15600元”有欺诈,第一步可以向当地消协投诉来争取调解或仲裁;再不行,便可诉诸法律。毕竟,咱们现在是法治社会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开发商,都得要“依法办事”才是。

  “这条路”,能不能走通,不妨一试。

  各方观点

  深圳市房管局官员:在房地产领域,只有各方各负其责,才能实现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在房地产领域,购房者也应该有‘投资有风险,置业须谨慎’的认识。”

  专家:当前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关键节点,未来价格调整不可避免。开发商要及时制订相应的销售策略,不要给社会造成不安定的因素。很显然,这种风险是应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的,若出现纠纷,不应向社会施压,采取更为合理的方式妥善化解纠纷。

  涉事房产商:购房者提出“降价补偿”是一种不合理的要求,开发商没有责任和义务答应。但是,为了提升物业的品质和服务,可以设立增值服务基金,提升周边交通、医疗、商业等配套水平。也可以为部分受损失业主提供全屋精装修优惠服务的选择。“我们希望通过对社区整体品质的提升来让业主感受到物有所值,而不是通过非理性的简单补偿让个别业主满足自己的利益。”

  

  链接:

  

  根据政策,预售商品房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微利房”、“解困房”等必须执行国家定价以外,合同双方根据市场行情约定的价格,应当予以保护。一方以建筑材料或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变化等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该条款明确规定,开发商不能因为建设材料等成本增加或房屋市场价格上涨而将原约定的价格提高或解除合同,同时购房者也不能因为商品房价格下降而要求将原约定的价格下降或解除合同。

  我来跟帖

  S

  世相测评

  对于业主房价跌要退房的举动,您的态度是:

  支持,房价本来就不是诚信买卖,买房者属弱势群体。

  27%

  反对,毕竟是有房产契约在前。64%

  不好说。9%

  总票数:887票

  非主流:如果自住,就无所谓缩水,虽然当房奴可怜。闹着要退房的大都是炒房的,那就该自己担起来,当初赚的时候呢?

  

  我是法盲:虽然在中国上演房地产游戏,但是商品房买卖可不是游戏。签了约,按了手印,就该认啊。 

  

  源源888:炒房者应该说是活该,可是当初全国一片“涨价”的氛围又是谁制造的呢?房产商拼命炒舆论制造高房价,他们当时怎么没有说“房市有风险,亏损请自负”?

  

  六丫:买房自住的人,不管将来房价如何,都无所谓!

  跳跳虎:那些因房价下跌要求退房的人真够可笑的,请问房价上涨的时候,你们有没有想过把赚了的钱分一部分出来?

  不要光打

  业主板子

  

  张传发

  

  楼盘打折,房价缩水,“亏损”几十万的业主向开发商讨要补偿,这看来似乎很不合理,因为从契约论的角度审视,“亏损”客户的补偿要求恐怕无法成立,也很难如愿。

  当然,房子固然是个“大件”,房价也确实很高,作为一种商品,它的交易与买卖方式却与商场里的普通商品并无二致,商家销售与买家出手,也都是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完成交易的,按照“亏损”客户要求补偿的逻辑,商场超市里的各色小商品的调价频率和幅度恐怕要远高于房价,莫非客户也可以大言不惭地索要“亏损”补偿不成?如此做法显然不会被商品社会里的市场规则所支持。

  不过,面对“亏损”客户上门讨要“降价补偿”,尽管开发商可以用一句“房价上涨,你也没支付涨价价差呀”,经此一问,“亏损客户”还真是有些理亏。但是,对于开发商来说,出现客户争相上门挤兑要求赔偿的状况,恐怕绝非好事,也同样值得反思。

  事实上,正如人的暴饮暴食无益于身体健康一样,价格的骤涨与暴跌对于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来说,危害恐怕也一样相当不小,按理来说,房地产行业作为刚刚兴起没几年的行业,本不应如此早便步入降价通道才是,然而,过去几年来,房产行业的过度火热虽然一部分确实来自市场的需求,但更多恐怕还是来自于开发商的急功近利,正所谓“出来混,总是要还的”,房价的骤涨其实已然透支了行业的未来,寅吃卯粮之后的“暴跌”自然也就不难预期了。从这个角度来看,面对“亏损”客户上门讨要“赔偿”,开发商恐怕还不能急于推诿了事,而更应从中吸取教训,并反思如何让行业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从而避免类似的尴尬再度发生。

  正所谓“房市有风险,亏损需自负”,无论对于购房者还是开发商,恐怕都有重新反思并品味这句名言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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