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从本月起正式实施。《条例》加大了对建设项目违法行为的追究力度,按照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情况设定罚款额,罚款上限提高到了100万元。
《条例》对环境违法行为加大了追究力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较大,深圳市环保局特别制定了《〈深圳经
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据介绍,为配合《条例》实施,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已经或正在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定。如,正在会同环评研究机构制定系列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技术规范和细则,作为项目评价的技术依据。同时,根据深圳环境容量和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出台适合深圳环境保护方向的产业导向目录,作为环评和审批把关的政策依据。《条例》专门用一个章节来强调“公众参与”。要求确立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流程,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估机构、环境保护部门在各个阶段应该公布的信息以及公众反映的方式和渠道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