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精神,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4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分别从严格商品房预(销)售审批管理、强化商品房买
卖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管理、强化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自建职工住房)的销售管理、强化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强化商品房展销活动管理、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等六个方面对整顿规范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秩序提出了要求。
《通知》要求各房屋建设单位预(销)售商品房前,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许可条件,到哈尔滨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销)售审批手续,依法取得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后,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及类似性质费用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也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行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暂缓预售审批,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该《通知》还要求,凡新建商品房在预(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必须通过互联网签订《哈尔滨市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并按规定及时进行网上联机备案。否则,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严禁购房人将已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对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提供虚假备案信息、利用虚假合同骗贷、偷逃税款等行为,哈市有关部门将通过网上联机备案系统对其商品房的销售进行限制。
《通知》规定房屋建设单位在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向购房人明示哈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价格审批文件,并在合同中标明所批准的基准价格,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销售价格。单位自建职工住房(包括住宅和商服)只能销售给本单位职工,不得对社会销售。
另外,《通知》还对房地产广告发布、展销活动以及房地产经纪等房地产媒介销售市场提出强化管理规定。《通知》强调,对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在任何广告媒体发布房屋销售广告及宣传信息。已取得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房屋销售广告应报哈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发布。(中国楼市记者
车颖 哈尔滨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