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曹玉芳报道 天津市将清欠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建立防止新拖欠的长效机制。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纠纷,时常引发拖欠工程款和分包劳务费问题。因此,在加强行政管理的同时,天津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市建筑市场实际,制定了《施工企业合同纠纷调解暂行办法》,并设专人和机构为
合同纠纷双方提供调解,使隐患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降低了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队伍维权成本,防止过激行为的发生。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区(县)建委设立合同调解办公室,电话和办公地点在每个工地现场进行公示,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的承发包合同、总分包合同、劳务费结算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属于拖欠工程款或劳务分包款的各种纠纷和争议。
为避免出现因合同纠纷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工集访事件。天津市还制定了《施工企业合同纠纷调解暂行办法》。规定各总、分包企业发生施工合同纠纷问题,首先由双方企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一方或双方企业按调解管辖,向市或区(县)合同调解办公室申请进行调解。在调解纠纷期间,必须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得以拖欠工程款或分包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