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你好!我想了解关于在房屋租赁中,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房东为一家房产开发公司,在合同中明确提出房屋在物业管理中水电气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承租人对房东提出的水电气的总表数额和各承租人水电气表的数额之和不相同时补差额,差额由各承租人分摊的要求感到质疑,
到底有没根据或者政策法律依据?
本来一个用户的水电气费用每月几十块钱,
但安总表和单表的差额分摊后加起就是几百块。承租人很无奈,按租赁合同规定如不交钱,房东就要收回房子。
答:本案的关键在于总表数额和各承租人水电气表数额之和的差额是如何造成的。该差额如果是为了所有承租人的公共利益造成的,那么承租户应当分但该部分差额,但如果该部分并不是为了所有承租人的共同利益,只是为了防止个别人偷电或出租方将自己本应承担的份额算在租户的头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租户有权拒绝支付该差额款项。
对于差额由各承租人分摊的要求,如果没有写入合同,出租方没有权利收回房子,因为合同还没到期;若该条款已经写入合同,那么承租方可以该条款显失公平,要求撤消该条款。该条款被撤消后,则从签订合同时即被视为无效,但不影响其它合同条款的效力。(地平线律师事务所)